2019年3月15日通过外商投资法,新时代外资管理里程碑,企业家与投资者必读指南

2019年3月15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》,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作为中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,它取代了原有的"外资三法",标志着我国外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。这部法律的出台正值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特殊时期,其颁布实施向国际社会释放了中国扩大开放的积极信号。

改革开放以来,我国先后制定了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《外资企业法》和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》三部外资法律,统称为"外资三法"。这些法律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,但随着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提高,其局限性日益显现。三法分立导致制度不统一,部分条款与WTO规则存在冲突,且未能充分体现"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"等国际通行规则。2015年,商务部启动外资三法合并工作,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,最终形成《外商投资法》草案。

《外商投资法》开宗明义指出其立法目的是"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积极促进外商投资"。该法确立了四大基本原则:一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,二是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,三是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,四是遵守国际通行规则。这些原则体现了中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心,也回应了外资企业长期关注的公平竞争、知识产权保护等核心诉求。

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"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",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。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,外资享受与内资同等待遇,不得设置额外限制。2019年版负面清单将限制措施由48条缩减至40条,在金融、基础设施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准入。这一制度使外资准入更加透明、可预期,大大提升了投资便利度。

《外商投资法》专章规定投资促进措施,要求各级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,为外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、项目对接等服务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,法律明确禁止强制技术转让,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。法律还建立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,规定地方应对外商投诉事项及时处理,这为外资权益救济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
在征收补偿方面,法律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,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征收的,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、合理的补偿。这一规定消除了外资对财产权保障的顾虑,增强了投资安全感。法律还明确外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、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,享有与内资企业平等的融资权利。

新法取消了外资三法下的逐案审批制,建立了以"信息报告"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。外资企业在设立和变更时,只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,无需事先获得批准。这一改革大幅降低了制度易成本,企业设立时间平均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信息报告不等于无需监管,对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项目,仍需按照特别管理措施办理相关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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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确保法律平稳实施,《外商投资法》设置了五年过渡期。依照"外资三法"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2025年1月1日前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。过渡期内,这些企业需要逐步按照《公司法》《合伙企业法》等调整组织形式、组织机构等事项。这种渐进式改革路径既维护了法律稳定性,又给予企业充分适应时间,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考量。

在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方面,《外商投资法》作为特别法,优先于《公司法》等一般法适用。但该法未作规定的,仍适用《公司法》等法律法规。这种立法技术处理既保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,又突出了外商投资管理的特殊性。值得注意的是,新法实施后,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》仍继续有效,为台资企业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。

法律实施后,各地方纷纷出台配套措施。上海市率先发布《外商投资条例》,细化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、资金自由进出等条款;广东省建立了外商投资"一站式"服务平台;海南省结合自贸港建设,推出了更加开放的外资准入政策。这些地方实践为国家层面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经验,也展现了不同地区吸引外资的差异化竞争优势。

《外商投资法》颁布后获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。欧盟商会认为该法"朝着正确方向迈出重要一步";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表示欢迎法律中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。联合国贸发会议将中国列为2019年全球第二大外资流入国,认为新法律增强了投资者信心。2020年尽管受疫情影响,中国实际使用外资仍逆势增长6.2%,显示出法律实施的积极成效。

从企业反馈看,多数外资企业认为新法实施后营商环境明显改善。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从签约到投产仅用一年时间,创造了外资项目落地的"中国速度"。巴斯夫在广东投资100亿美元建设一体化基地,成为我国首个外商独资大型石化项目。这些案例生动体现了《外商投资法》对吸引高质量外资的促进作用,也彰显了中国市场的强大吸引力。

在实践中,部分条款的适用仍存在争议。如"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"的外商投资需要进行安全审查,但国家安全的具体界定标准不够明确。地方在制定外资政策时存在一定差异,可能导致政策执行的不一致性。有学者建议出台配套实施细则,进一步明确安全审查的范围和程序,加强中央与地方的政策协调,提升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。

7月12日

《外商投资法》与自贸试验区改革形成良性互动。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"试验田",率先试点缩短负面清单、扩大开放领域等举措,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。而《外商投资法》的实施又为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。这种"地方试验-国家立法-全国推广"的路径,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方法论的重要创新,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、稳妥推进。

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率先试点更加开放的外资准入政策,在电信、科研等领域取得突破;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,推动港澳投资者享有更优待遇。这些创新实践丰富了《外商投资法》的内涵,也为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了路径。未来随着自贸试验区扩容,这种联动效应将进一步显现。

《外商投资法》的实施为"一带一路"沿线国家对华投资创造了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。法律明确规定平等对待所有外商投资,不区分国别和地区,这增强了沿线国家投资者的信心。2020年,"一带一路"沿线国家对华实际投资金额同比增长25.1%,增速高于平均水平。新加坡、韩国等国家在华投资规模持续扩大,投资领域从传统制造业向高科技、服务业等多元化发展。

中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也与《外商投资法》理念相呼应。2017年起实行的备案制为主、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管理模式,与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形成双向开放格局。这种制度协同降低了"引进来"与"走出去"的制度成本,促进了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良性互动,为"一带一路"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。

随着数字经济发展,数据跨境流动、互联网外资准入等新议题不断涌现。《外商投资法》虽然规定了"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"等条款,但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外资管理仍需进一步细化。2021年出台的《数据安全法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与《外商投资法》如何衔接,跨境数据流动管理如何平衡安全与发展,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后续实践中探索解决方案。

特斯拉数据本地化存储的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。根据《外商投资法》,外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,包括数据安全相关要求。但如何在保障国家安全的为外资企业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,需要监管部门与企业加强沟通,在执法中把握好分寸。这既是对《外商投资法》实施效果的考验,也是完善数字经济治理的重要契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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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外商投资法》确立的竞争中性原则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借鉴意义。法律规定"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",这意味着产业政策、采购等领域的歧视性做法将被禁止。这倒逼国有企业加快市场化改革,在公平竞争环境中提升竞争力。近年来,国企在混合所有制改革、公司治理完善等方面取得进展,部分程度上得益于外资法律环境改善带来的改革压力。

在实践中,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合作模式也在不断创新。如在新能源汽车领域,外资企业与国有车企成立合资公司,共同开发技术和开拓市场;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,外资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投资运营。这些合作既发挥了外资的技术管理优势,又利用了国企的本土资源,实现了互利共赢。《外商投资法》为这种合作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法律框架。

《外商投资法》的制定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,同时也为全球投资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。法律将"促进"与"保护"并重,既强调扩大开放,又注重风险防控,这种平衡理念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参考价值。中国通过该法向国际社会表明,开放与合作仍然是应对全球挑战的正确选择,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没有出路。在新冠疫情冲击全球经济、投资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,这一立场尤为珍贵。

从更广视角看,《外商投资法》的实施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实践。中国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(RCEP)等谈判中倡导的投资自由化主张,与国内法律改革形成呼应。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角色日益重要,这种"国内改革-国际规则"的良性互动将继续深化,为完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提供更多公共产品。

作为长期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观察者,我认为《外商投资法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。它不仅完善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,更重要的是彰显了中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坚定决心。法律实施三年多来,尽管面临疫情冲击和地缘政治挑战,中国吸引外资的"磁力"依然强劲,这充分证明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作用。未来随着配套制度不断完善,这部法律将持续释放改革红利,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。